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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9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906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1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向訴外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銀行,下簡稱新光銀行)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臺幣(下同)四萬八千元,約定借款期限共二十四期,按月攤還本息,逾期繳納者,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詎被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原告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償被告尚積欠之八千元,故新光銀行遂將該債權轉讓予原告,原告履向被告催討無效,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原本按時繳款,但因為「巔峰電信」出問題,其曾向誠泰銀行反應,但誠泰銀行未處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認為不須繳款;又原告所提出之申請表雖為其所簽,但契約條款密密麻麻,且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給審閱期間,對被告應不生效力;又誠泰銀行在巔峰電信倒閉後,不僅未站在消費者立場考量,反而向消費者求償,並不公平等語為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申請表、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買契約書、債權移轉證明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表各乙份為證,堪信屬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被告既未否認分期付款申請書上簽名之真正,顯見兩造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被告與巔峰電信間應屬買賣商品與服務契約之對價關係,其目的在於交付商品、電信服務及清償價金,原告與被告間應屬消費借貸契約之資金關係,其目的在於返還貸款。而原告直接對巔峰電信支付貨物之價金,使對價關係及資金關係上之債務因而獲得清償,僅係因被告之指示給付而為,至於如指示給付之原因關係(即對價關係及資金關係)具有瑕疵,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除當事人有特約外,仍應就個別給付關係分別對各基礎關係之當事人為主張,不得執對價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資金關係之當事人,被告固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再微字第3號判決理由為辯,然該判決仍係個案法官之心證結果,並無通案拘束力,況依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法律座談會提案第十五號研討結論,仍採債權契約相對性而不得抗辯資金關係之相對人之見解(參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律座談會民事提案第15號)。

(二)又上開消費性貸款契約書第十八條已明文:「申請人(借款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業經合理期間(七日以上)詳細閱讀本契約及相關聲明事項..... 」,有該申請書在卷可按,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已審閱知悉該契約條款,即屬有據,且被告所簽訂之前開定型化契約條款,被告應得經由取得之書面,查悉其內容,被告自己未注意閱讀契約條款,即簽立上述契約,則此不利益自應由被告自行負擔,是被告事後以該契約條款於被告申請貸款時未給予五日之審閱期間,即遽主張被告不受前開契約條款之拘束,並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八千元及自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五、本院心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院心證之形成並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二三、第四三六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四三六條之二0、第七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90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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