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61號原 告 駱駝通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2,975,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