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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3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盧文堂調 解 委員 施富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乙○○ 到相 對 人丙○○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壹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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