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8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8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源興
許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