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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上訴人
癸○○

上列上訴人與己○○、丑○○、寅○○、辛○○、乙○○、丁○○○、庚○○○、丙○○、子○○、甲○○、戊○○、壬○○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9,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