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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98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康存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9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樓2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8994元,應繳納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98年6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2810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9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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