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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85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8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源興

      許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85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