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9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93號

原告
謝素貞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告
謝沛縈
被告
鄭紫寧
被告
鄭涵榛
被告
鄭秀梅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被告
兼訴訟代理 鄭國安
被告
人 2之1.
被告
高丁貴
被告
楊仕顯
被告
楊仕科
被告
高春葉
被告
高貴美
被告
高春滿
被告
高文斌
被告
高阿娥
被告
高健山
被告
高健國
被告
邱高聰敏
被告
簡高櫻娟
被告
高陳茶
被告
高嘉明
被告
高清和
被告
高平安
被告
林高秋專
被告
凃高來有
被告
王高麗珠
被告
高麗卿
被告
林俊良
被告
林文萍
被告
林秉賢
被告
林秉瑩
被告
高榮華
被告
高永霖
被告
高甄蔚
被告
李高滿足
被告
高董來好
被告
高金雄
被告
高正雄
被告
高坤旭
被告
高坤影
被告
高秀惠
被告
鄭國安
被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欣宜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桂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三頁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3日所為之更正裁定中,原裁定於第三頁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爰依原告之聲請,再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9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