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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332號

給付代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代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狀所應表明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98年度嘉簡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惟所提出之上訴狀僅有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及上訴理由另狀補提之陳述,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則未載明,致本件上訴範圍無法明確特定,其上訴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之事項,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33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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