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三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毛重十四公克)、酒精燈貳組、玻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事實有⑴被告甲○○之自白⑵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十四公克)、玻璃吸食器一組、酒精燈二組⑵尿液檢驗報告附卷⑶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五0七三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可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