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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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淑梅、李勝財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聲明返還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路163號地下一樓第12號汽車停車位」所得受之利益為何(如交易價額,若不知交易價額約略估計所得受之利益),並補正高雄市○○區○○路163 之7 號2 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