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 原告
- 吳崇義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章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佐律師
- 被告
- 林宇辰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4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4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