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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

原告
吳崇義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章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告
林宇辰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俊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4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6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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