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5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531號
- 即原告
- 陳鴻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錢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