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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5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531號

即原告
陳鴻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錢潮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 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53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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