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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 原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黃淑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李黃淑梅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勝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5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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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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