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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

返還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

原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告
李黃淑梅
被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勝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5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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