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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訴字第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富強呂佩珊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訴字第1號

原告
晟業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團賓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被告
梁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法官王耀霆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第2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呂佩珊

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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