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紘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鍵慧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679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