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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紘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鍵慧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679 元,應徵第2 審

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