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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救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蔣仁清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相對人
陳金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馮蔣先智 蔣仁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蔣仁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鳳救字第13號訴訟救助案件,僅「蔣仁清」1 人聲請訴訟救助,是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上開裁定,於當事人欄誤增列「馮蔣先智」為顯然之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救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