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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救字第4號

聲請人
賴鍵慧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相對人
紘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明
相對人
顏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院卷參照),堪信為真,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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