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救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蔣仁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富勇律師
- 相對人
- 陳金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馮蔣先智 蔣仁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蔣仁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鳳救字第13號訴訟救助案件,僅「蔣仁清」1 人聲請訴訟救助,是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所為之上開裁定,於當事人欄誤增列「馮蔣先智」為顯然之錯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