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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48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482號

原告
謝美蘭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炎銘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54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分別記載先、備位聲明,其中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該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顯逾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應繳納之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僅繳納2,540 元,尚欠28,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48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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