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1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19號

原告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5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1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