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19號
- 原告
-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沛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5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5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