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居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退休金提撥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98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退休金提撥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981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