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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世新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