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世新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