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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原告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林豐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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