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 原告
- 玉山當鋪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林豐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