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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田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705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59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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