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705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凱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705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