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8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黃式華
- 即被告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立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立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