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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868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68號

上訴人
黃式華
即被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立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86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