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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5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52號

原告
田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凱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本件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獲之利益為該執行標的物即變電箱,經原告陳報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4,874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5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