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聲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洪淑苓
- 相對人
- 許舜婷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雖略以:相對人向本院所聲請之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倘進行拍賣,難以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准許本院105 年度鳳簡字第62號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上開條文,於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以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前提。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相關訴訟,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繫屬於本院之全部案件,亦無任何符合上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相關訴訟,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與法不合。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