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5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573號
- 原告
- 吳祐誠
- 被告
- 姚玉君 (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盈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即位於南投縣,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且本件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之規定,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是本院高雄簡易庭調解程序中被告所為之答辯,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件訴訟,尚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故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之情形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