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事聲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事聲字第6號
- 異議人
- 史芬慈
- 異議人
- 史豐瑞
- 異議人
- 史耀綸
-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史峻銘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蔡青青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異 議 人 史許素雲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送達代收人 史佩馨
-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
- 設高雄市○○區○○○路0號
-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為「異議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7 年度司聲字第373 號裁定提出異議」,應更正為「異議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7 年度司聲字第383 號裁定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