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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辰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