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6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684號

原告
許杰剴
被告
曾至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106 年3 月30日簽立和解書,被告願賠償原告新臺幣( 下同) 78,000元至今未付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簽立和解書同時另有簽署調解書,該調解書嗣後不予核定,故兩造間和解無效,且原告要求賠償之標的即限量版權MV片子,並無公播版權等情事,事發時被告未成年,已經過數年,原告請求無理由云云。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所作成之調解書,係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縱該調解書因未經法院核定,不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仍應認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87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意旨參照) 。故縱調解書未經核定,亦有和解契約效力,原告依和解書請求被告給付7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68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