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2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朝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