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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247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劉定安張茹棻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簡上字第247 號

上訴人
曾朝昌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本院107年度鳳簡字第2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78號、99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上訴人雖於107年8月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同年8月3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7年9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上開卷宗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可認前揭駁回上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上訴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上訴之裁判費,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上字第247 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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