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聲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周孝蕙
上列聲請人對於王建力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 年度鳳簡字第13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板小字第154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聲請人對於王建力有新臺幣56,819元債權。因王建力於本院102 年度鳳簡字第131 號訴訟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攸關聲請人債權金額之受償及執行,為此聲請准予閱卷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板小字第1542號宣示判決筆錄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經審核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