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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538號

返還票據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家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7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53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票據利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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