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5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家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7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