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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15號

原告
何順吉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鳳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1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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