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B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鳳簡字第7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B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