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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7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育丞

上訴人
即被告
彭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B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70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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