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司幼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區衛生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鳳山區衛生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