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王雪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協南京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鳳簡字第70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協南京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