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王雪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協南京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70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