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黃新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世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鳳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世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