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志成即快樂情企業社、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戴逸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志成即快樂情企業社 被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戴逸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段敬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