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290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光怡
- 訴訟代理人
- 蘇秋慧
- 被告
- 陳亞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鳳小字第2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