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6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克郁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宗
- 被告
- 蘇柏修即福興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鳳簡字第36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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