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靜儀
- 被告
- 鄭郁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邵明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6,721,654元(含遷讓房屋部分6,642,000元、自112年9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0月24日止之違約金71,511元、損害賠償費用8,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