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謝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瑞財間請求出資轉讓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爰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計算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2月21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並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