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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0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趙彬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靜儀
被告
鄭郁正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邵明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6,721,654元(含遷讓房屋部分6,642,000元、自112年9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0月24日止之違約金71,511元、損害賠償費用8,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20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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