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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林明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春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

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6月16日

,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7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