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6號
- 上訴人
- 林明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春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
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6月16日
,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