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蔡曜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上訴利益為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