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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趙彬

上 訴 人即

原告
蔡曜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上訴利益為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趙 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小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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